李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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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告而别”,用人单位能否追究责任?

发布者:李泓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564人看过

本期话题:

对于擅自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追究他们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其赔偿?

话题解析:辞职也要合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该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都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比如,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那么用人单位不但要补发应当支付的工资,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额外赔偿。


  同理,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作。一旦劳动者出现了擅自离职的违约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追究相应的损失。


  这里也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因个人发展等原因需要离开企业,应当依法提出辞职申请,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 〔1996〕354号)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严格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 《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 〔1995〕223号)


  第四条 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 对生产、 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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