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子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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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不适用两年时效

发布者:许子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9902人看过

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不适用两年时效。

最近我做的一个案件,借款人收到债务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时间已经将近10年,债务人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我方的诉求,我提出了我的意见,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

我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合同中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在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另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证据时,从起诉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最终我的观点得到法院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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