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完毕”的约定,是约定不明吗?我们一起来通过案例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钟某与余某于2015 年2月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时,钟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余某名下有一辆小轿车。当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内容如下:“双方因性格不合,只好离婚,各奔前程。婚生子小明由钟某抚养,随父亲生活,余某不用承担抚养费。双方的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2015年6月,余某听说,钟某在2014年年底从公司领取了年终奖30万元,自己当时根本不知情,所以在离婚时没有分配。于是余某以离婚协议内容约定不明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分割钟某30万元奖金款的一半。
请问:余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杨律分析】
夫妻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对于分割财产的事项,相互之间不得隐瞒或欺骗。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在婚姻登记中心提供的离婚协议范本里填写,也可以独立签订详细的离婚协议,以便处理相关遗留问题。
本案中,钟某与余某在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一般来讲,可以理解为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范围和处理方案,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笔者认为,既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完毕,那么钟某领取的奖金由其实际控制,应当归其所有,余某不再享有分割权。
【杨律提示与建议】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建议如下:
(1)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拟定离婚协议,做到条款详尽、用语规范、权责分明。(2)可以在协议中设定合同义务及违约条款,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可以保障守约方追究责任的相关权利。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