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恒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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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婚前房产出资比例,法院为何不予认定?

发布者:员恒亮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33人看过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方可能因没有权属登记而导致权利受到侵害,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与登记方协商加名。另外,在购房过程中,如发生赠与、借贷、投资等事实,应以书面形式记载清楚,以免日后产生纷争。

  当男女朋友关系确立后,两个人的关系发展到如胶似漆阶段,基本上会想要独享两人世界感受“家”的味道。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恋爱期间,大都会提出共同买房以兑现“双宿双飞”的爱情誓言。然而,婚前买房许多事情无法预料,近日,荣成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婚前“合资”买房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张和小于两人经人介绍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诉至荣成法院请求离婚。小于要求小张返还婚前购房出资30%即12万元和婚后对楼房还贷共计63万元的一半,并提交荣成市公证处出具的载有“男女方分别对财产楼房出资70%和30%”的婚前财产公证书一份。但小张称,当初为了与小于结婚随意写的出资比例,实际小于对婚前购房没有出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于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出资人民币30%”是已经实际出资了30%还是双方约定将对楼房出资30%是不明确的,如今主张价值40万的楼房自己出资了30%即12万元,据此购楼款应在办理公证书时已经全部付清,而实际上两人在婚后还在共同偿还楼房贷款,且公证机关在办理时没有了解楼房的实际价值,所以,公证书中记载的“出资人民币30%”不可能是一个确定的公证数额,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法院无法认定小于已给付小张购房款12万元。故法院判决,小于要求小张返还购房款12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楼房还贷部分应为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其中一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各自合法权益均可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非登记方就很可能会受到损失。因此,为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纠纷,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未登记人对财产权属要有清晰认识

  我国《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认定采取登记主义,法院对所有权认定以权属证书为准,而对涉诉合资买房的认定非常困难,未登记人对此必须有清晰的认识。

  2、共同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此外,公证处出具的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公证证明也可能出现差错,庭审时法庭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严格审查公证证明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所以,办理公证时要注意明确责、钱、权、利、房的归属,以期达到利益共存的基础。

  3、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

  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此外,公证处出具的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公证证明也可能出现差错,庭审时法庭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严格审查公证证明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所以,办理公证时要注意明确责、钱、权、利、房的归属,以期达到利益共存的基础。

  4、如果非登记方希望自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可以通过与登记方协商增加自己为共同所有人进行房屋变名登记

  通过完善权属登记,无疑是最好、最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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