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坚持维护社会优良的道德风尚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精神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效说的观点虽然遵从意思自治原则,但任何个人意志都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婚外情行为本身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基于维护此种不当关系的财产赠与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若司法实践中认可了该行为将会无形中助长此类社会不良风气的滋生。
第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把未进行分割的、非按份额区分的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故其配偶可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受赠者应全部返还获赠财产。
第三、考虑到现实中财产赠与行为具有复杂和多样性,如有证据证明少数第三者与已婚人员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是因受欺骗或者胁迫,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对于类似的极个别情况,司法实践中则允许法官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更符合具体情况的裁判。在本案中,余某未经其丈夫同意,擅自将款物赠与情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故第三者徐某应将所获赠的财产返还给原告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