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恒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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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起诉索回妻子赠与情人的财产 ?

发布者:员恒亮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41人看过

【分歧】

关于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情人,另一方能否要求受赠者返还财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赠与行为有效,该赠与行为属于个人意志自由,是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即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赠与行为部分有效,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对属于自己那一份财产做出自由处理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另一方的利益,可判定受赠人返还获赠财产的一半。

  第三种意见认为,赠与行为无效,赠与财产目的是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背了基本道德理念,也侵害了夫妻的共同财产权益,因此,受赠人应当全额返还所获财产。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坚持维护社会优良的道德风尚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精神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效说的观点虽然遵从意思自治原则,但任何个人意志都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婚外情行为本身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基于维护此种不当关系的财产赠与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若司法实践中认可了该行为将会无形中助长此类社会不良风气的滋生。


  第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把未进行分割的、非按份额区分的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故其配偶可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受赠者应全部返还获赠财产。


  第三、考虑到现实中财产赠与行为具有复杂和多样性,如有证据证明少数第三者与已婚人员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是因受欺骗或者胁迫,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对于类似的极个别情况,司法实践中则允许法官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更符合具体情况的裁判。在本案中,余某未经其丈夫同意,擅自将款物赠与情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故第三者徐某应将所获赠的财产返还给原告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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