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9年3月, 陈 小姐及其丈夫与李女士通过 地产 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位于罗湖区的某房产转让 给 李女士。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依约交纳了定金 5万元 ,同时将首期款打入银行进行监管。之后 陈 小姐的丈夫因身份证明材料未能落实,赎楼和其他相关工作未能及时进行。事情一直拖到2009年5月份, 陈 小姐丈夫的身份证明材料还是没能落实,期间李女士时有催促,中介方也采取不当手段催促 陈 小姐。 陈 小姐一气之下,将该房产转卖给第三人,并通过担保公司将房产证赎出。正当 陈 小姐和第三人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递交材料准备过户时,被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几乎同时, 陈 小姐接到罗湖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得知李女士将她起诉到法院,并且申请查封 了陈 小姐的房产。
此时, 陈 小姐不但要应付李女士的起诉,还要处理对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因 陈 小姐自身行为导致第三人不能顺利取得房产, 陈 小姐对第三人也构成违约),还要应付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 陈 小姐赎出房产证,现在房屋被查封,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解除,担保公司有权追究 陈 小姐的责任),陷入被 四面 围攻的境地。不得已, 开庭的时候,陈 小姐只得 当庭 与李女士达成调解协议:退还李女士 的 全部定金, 另外再 赔偿李女士11万元!
陈小姐赔偿李女士全部款项后,房产才得以解封,才避免了承担对第三人和担保公司的违约责任。
【律师意见】
本案中,陈小姐得不偿失的原因主要在于自身。她与李女士的交易因有关问题不能顺利进行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此期间,千万不要擅自再将房产转让他人,此期间房产一旦被查封,陈小姐将面临对第三人、担保公司、中介公司等均构成违约,后果不堪设想。李女士缴纳的定金才5万元,陈小姐不但一分钱没收到,结果还赔偿了11万元,损失巨大!律师建议,合同非儿戏,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深圳方俊律师
20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