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则报道,总有一些“老虎屁股摸不得”的感觉。凡是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当知道,诉权是法律赋予适格主体的基本诉讼权利,至于最后的诉讼结果则应当是事实、证据、法律、国情的结合。而本案仅仅是“鸿富锦”依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诉权,受理法院也是依法履行职务,所以对本案提起诉讼不应值的大惊小怪,也无必要如“《第一财经日报》对鸿富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王佑、翁宝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和车辆等个人财产,表示强烈谴责。声明要求鸿富锦尽快解封两名记者个人的财产”作出如此强烈的反应,试问凭什么“《第一财经日报》能够表示强烈谴责”,本来作为被告及有关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行使法定的抗辩权力,而不是利用媒体工具进行所谓的“谴责”,难道法律的威严可以任意挑战?凭心而论,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我们的舆论媒体在进行监督时,头脑中时刻要有法律这根弦,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才是立身之本,希望这两名被告及其工作单位能够反思,以身作则,承担起弘扬法律的社会责任。当然就具体案件而言可以通过将来的审理,明辨是非,分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