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故意杀人一案”带来的现实意义应当是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而不是仅仅就“邱兴华”本人而言。现在很多专家似乎仅仅停留在表象上,而且在没有做司法鉴定之前就妄下结论,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不科学的。
事实上,目前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确实与构建“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与“现代司法理念”等精神而不符,也与保护“人权”而不利,所以我们大家应当共同以“邱兴华故意杀人一案”为契机,共同为建立一个科学的,人权的,法制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而大张旗鼓,而不是互相的指责与谩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