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在超市购物后兑换现金券的时候不排队,被他人制止,恼羞成怒用笔将他人扎伤。2013年1月15日该案在荣昌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段某赔偿他人4万余元。
2012年4月30日21时许,段某与妻子一同到荣昌县永辉超市购物,结账后看到永辉超市在举行购物小票兑换现金券活动,两人便来到兑券的柜台前,这时等待兑券的人已经排了很长的队伍,段某妻子没有排队直接来到队伍最前面要求工作人员予以兑换。超市工作人员蒋某见状,劝解其排队等候,段某恼羞成怒迅速拿起桌子上的笔刺向蒋某的左眼,毫无防备的蒋某脸上顿时鲜血直流。随后,蒋某被送往荣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重庆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蒋某左眼球破裂视力下降构成十级伤残,段某则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段某真诚向蒋某道歉并自愿赔偿蒋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取得了蒋某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