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 执业资质:1291011**********

  • 执业机构: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的具体含义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27人看过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于合同未全部履行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对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而应由合同法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制度来调整。

协议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或约定而解除合同。

合同的协议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约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二是事后协议解除合同。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它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权,而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消灭原有的合同的效力。但是,协商解除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方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与协商解除不同:约定解除属于事前的约定,它规定在将来发生一定情况时,一方享有解除权;协商解除的协议是事后约定,它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通过协商作出解除的决定。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只有当事人实际行使解除权后方可导致合同的解除,而协商解除协议本身就是确定合同的解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