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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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去世多出一个“妈”,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28人看过

【案情介绍】

小李自小被养父李某收养,20多年来,两人相依为命。不幸的是,2012年12月,李某因车祸去世。后经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小李死亡赔偿金12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此时,保险公司却告诉了小李一个令她难以接受的事实,自己还有一个80多岁的养母张某,其须与张某共同分割这笔钱。但在过去和养父共同生活的20多年中,小李与张某从未谋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因要与小李分割上述款项,2013年8月,张某将小李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的亲疏关系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合理分配。精神抚慰金也是基于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导致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所作的赔偿。虽然原告张某与父亲李某华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原告与父亲根本没有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夫妻感情,更未尽过夫妻义务。所以,小李希望法院能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多方调查,法院基本认定了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事实及小李所陈诉的自幼与李某华共同生活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赔偿义务人对死亡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不属于遗产,但分配时可以参照遗产处理。处理过程中,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或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以及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适当多分。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张某与小李均应依法分得相应的数额。张某与李某华虽有申请登记结婚的事实,但数十年来并未共同生活,双方完全没有履行夫妻权利义务,直至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张某都不知情,更未尽任何义务。小李作为李某的养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小李成年后也对养父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这充分证明了李某与小李的父女关系密切,生活上的联系程度较高。相比之下,张某对李某华并未实际履行妻子的义务。

在体现权利义务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原、被告双方与李某的亲疏程度,以及双方对李某所尽义务的事实。法院作出了判决:死亡赔偿金由原告张某分得3万元,被告小李分得9万元为宜。基于同样的理由,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原告吴某分得5千元,被告小罗分得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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