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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天"老婆"蒸发 起诉离婚法院驳回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03人看过

1月21日,马山县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

“老婆”人间蒸发 老公起诉离婚

2014年3月23日,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经双方媒人介绍认识,在10天的短暂相处后,于同年3月31日在山东省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黄某拿到结婚证后按预先约定给了4万元彩礼钱。婚后第三天,韦某便以其母亲有病需回娘家照顾为由离开了黄某,黄某多次与“老婆”联系,但“老婆”都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22日,黄某起诉到马山县法院要求与韦某离婚。

用捡来身份证登记 新婚妻子另有其人

该院当天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立即按照黄某提供的身份证地址找到了位于该县的韦某的家里,但在经过走访调查后,主办法官发现与黄某结婚的竟然另有其人。原来,黄某的“老婆”韦某现为南宁市某高校大二在校生,于2014年3月5日在南宁市丢失了身份证件,次日便到南宁日报社办理证件遗失声明手续,其本人称从未离开过广西。黄某亦认可马山县居民韦某不是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韦某”,因此,2014年3月31日与黄某登记结婚的“韦某”是冒用马山县居民韦某的身份证件以及一本伪造的户口本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现黄某起诉的被告韦某与实际和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韦某”不是同一个人,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韦某”的真实姓名和身份情况,连黄某自己也不清楚。知道真相后的黄某非常后悔,只怪当时一时兴奋,忽略了“老婆”长相与身份证上的相片不一致这一重要细节,结果被人骗了。

婚离不成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告,而黄某又坚持起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该案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该院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起诉离婚遭驳回,黄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实践中骗婚、冒婚等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了规定:“对于一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就下落不明的情形,如果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当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因此,该院已告知黄某应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登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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