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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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87人看过

【案情】

2011年9月10日,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间张某已支付李某三个月利息共计9000元。后因张某一直拖欠还款,李某于2012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1年12月10日后的利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已付的9000 元利息如何处理,合议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

【分歧】

对本案张某支付利息9000元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法院应不予处理。理由是,自然人之间约定的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属自然债务,债务人完全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拒付。只有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才对尚未支付的利息进行审查,对超出法律限制规定的利息不予支持。债务人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虽超出法律限制规定,但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视为债务人已经放弃了此项抗辩权,债权人应有权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而债务人无权要求债权人再返还或冲抵借款。如果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并支持返还或抵扣借款,必然有偏离法院中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公权力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已经给付的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应冲抵借款。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一,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由明确的限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不予保护。当事人关于利息的约定既然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那个认定该约定部分无效,债权人就应该将超出部分的利息返还给债务人。二、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必然要对利息的约定及利息的支付情况进行主动审理查明,不然就无法认定是否合法,无法确定债务人的欠款金额,因此,即使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已经按照约定自愿给付了利息,法院也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并不存在偏离法院中立地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说。三、当前民间借贷乱象丛生,“高利贷”相当普遍的状况下,法院依职权全面审查,能动司法,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综上,对已经给付的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应抵扣借款,如债务人尚欠利息,应先抵扣利息,抵清利息后,再抵扣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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