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和弟弟交换了住房,父母去世后,老宅被划入规划拆迁,李珍获得了50万补偿款和补偿的房屋3套。这些让其他兄弟姐妹坐不住了。因为父亲在世时,房屋登记在父亲的名下,这也引发了兄弟姐妹之间争房的导火索。
拆迁的房屋属于李珍,还是李珍仅享有房屋部分份额?今年6月,此案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有了最终定论,法院确认换房一事,认定房子补偿所得归李珍所有。
为方便照顾父母,姐弟换房
李老汉夫妇一生都没有离开新沂,他们养育了两个儿子、五个女儿,共七个子女。
子女先后成家,李老汉夫妇便将老宅一分两半,前院留给大儿子李强,老两口和小儿子李龙住在老宅后院里。此外,30多岁的三女儿李珍仍待字闺中,李老汉夫妇又将自己的另外一处房屋留给她单住。
1997 年,弟弟李龙来到李珍家,商量和姐姐换房,李珍原先并不愿意换房,但禁不住弟弟的一再要求,就同意了。至于弟弟为何执意要求换房,李珍直言不讳地说:“还不是考虑到二老年事已高,我照顾着方便吗?”其实,是李龙的媳妇不想和老人一起住,才让李龙找李珍商量的。李珍觉得自己照顾两位老人也比较合适,就应允了。于是,李珍搬进李龙原先居住的房子和父母一起生活,李龙全家则搬到了李珍原来居住的房里。换房后,弟弟李龙一直居住在那里。
换房后,房证上依旧是父亲名字
李老汉夫妇的老宅后院是西间瓦房、两间偏房。因为长期没有修葺,一到刮风下雨天,李珍总有些担心。在和父母住到一起后,李珍重新修建了房屋和院墙。
李老汉夫妇老宅子的房产证上一直是李老汉的名字,后来换发房屋产权证,土地管理部门仍将翻建后的老宅后院登记在了李老汉名下。
“虽然重新修建时父母都在现场照应着,但资金都是我出的,房产证上原来就写着我父亲的名字,换证时我觉得都是一家人,用谁的名字不一样?也就没有改成我的名字。”李珍说。
在李珍的心里,当年和弟弟换房,意味着目前她和父母居住的房屋归她本人所有。但毕竟是一家人,父母都健在,也就没提改房产证上名字的事儿。兄弟姐妹几人也都没有因为这事争论过。可是,一切在2012年时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这一年,李珍住的老宅要拆迁了。
房屋拆迁引发手足争夺
此时,李老汉夫妇已过世,只有李珍居住在老宅后院里。本来那处破旧的房子,兄弟姐妹几个并没放在眼里,可是政府的一则拆迁改造的消息,让所有人都坐不住了。
原来李老汉的老宅被列入拆迁范围,动迁后,李珍得到了房屋补偿款50万元,同时还获得了三套房屋(尚未交付)。拆迁补偿后不久,李珍的兄弟姐妹四人就找上门来,要求共同分配补偿的钱款和房屋,李珍认为这房子是她本人的,没有理由把房子和钱拿出来分他们一份。
李珍之所以如此说,是有底气的。在李老汉去世时,曾以书面形式留下遗嘱,大致内容是:“……李龙、李珍换房之事,他们两相(厢)情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别人也就别说了。至于李珍怎么处理房产,那是她自己的事,别人就别说三道四,省事饶人祸自消……”
李珍说,父亲的遗嘱里讲得很清楚,老宅就该归她所有。虽然房子是登记在父亲的名下,可是所有权却是自己的,不属于遗产范围。
但其他四个兄弟姐妹不这么认为。他们一致认为,房屋既然登记在父亲名下,就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怎么可能让李珍一个人独占?
是遗产还是独立所有?
由于兄弟姐妹几个僵持不下,谁也不肯让步,去年4月,大哥李强等人将李珍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争议房子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在审理期间,李龙和另一个姐姐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子的继承权。但李强和其他三个姐妹仍执意要求确认老宅子为遗产。
在几个兄弟姐妹中,李强的反应最为激烈。李强自称,当时父亲住的老宅后院什么都没有,只是一片空地,是他和父亲在70年代一起盖的,然后由父母亲居住。这也是他一再强调拆迁房屋应该属于兄弟姐妹几人共同所有的遗产的理由。
李珍则表示,自己照顾父母亲多年,而且父亲在世时已经承认了她和弟弟李龙换房的事实,说明父亲是同意房子由她来处置的。“我父亲病重的时候,当时这个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生病,又担心自己去世,因此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给我,授权我办理拆迁事宜。这份授权委托书现在在拆迁办,还有一份遗嘱也在拆迁办。”
法院确认拆迁房屋不属遗产
对于原告、被告争议的房屋是否属于兄弟姐妹共同遗产这一焦点,双方争论不休,谁也不肯让步。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父母在世时已对老宅房屋进行了分配,前院给大儿子李强、后院给小儿子李龙,之后李龙与李珍换房也得到了父母认可,这些事实从父亲的遗嘱中可以得到印证。因此,通过父亲留下的遗嘱,可以看作是对李龙、李珍换房一事的进一步确认,并且希望其他子女对李珍如何处理诉争房屋不要干涉。如果李老汉认为诉争房屋是其与李珍共有,在遗嘱中会对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房屋作出安排,但遗言中并未提及。故应认定遗嘱是李老汉对房屋如何处理的表态,即李老汉认为李珍对房屋有决定权。
另外,李龙、李珍交换房屋后,李龙实际获得了李珍原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相对应的,李珍也应获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争议房屋认定为李珍与其父母共有,则与换房这一事实不一致。
因此,法院驳回李强等4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