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 执业资质:1291011**********

  • 执业机构: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开单提成"行为性质的认定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841人看过

对于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的开单提成行为,在2006 年6 月《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实施以前依法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实施以后依法构成《刑法》第163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识上不存在分歧。但对于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取医药产品销售方回扣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商业贿赂意见》发布以前,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国有医院的医生“开单提成”行为应定受贿罪。主要理由一是我国目前医疗体制是医药一体, 国有医院医生处方行为是国有医院药品购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生行使处方权,同时又行使处方权派生的药品购销权。

二是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所利用的是药品购销权,不是处方权。

三是2001 年《药品管理法》第91 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 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国有医院的医生“开单提成”行为应定受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国有医院,还是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开单提成” 行为,均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主要理由是医生的处方行为不具有公务的性质。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根据《纪要》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医生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后对医生开单提成的行为应当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采纳了后一种意见,第4 条第三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鉴于发生在学校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的行为,与医药购销活动性质一致,《意见》第5 条对在学校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的行为的性质,作了与医药购销活动一致的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