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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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人流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88人看过

我和妻子结婚已经三年半了,因我俩都忙于工作,至今也没有孩子。今年2月,妻子告诉我自己有了身孕,我顿时惊喜万分,和她商量着把孩子生下来,可妻子说自己工作刚开始起步,现在还不想要孩子,等过两年再说。我坚决不同意她的意见。然而妻子在未与我商量的情况下于4月22日擅自前往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我认为妻子的行为极大地损伤了夫妻感情,严重侵犯了我的生育权。请问,我能以妻子擅自人流为由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并起诉离婚吗?

女性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妇女本人决定。你妻子擅自人流,并没有侵犯你的生育权,你要求她赔偿你的精神损失,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你和妻子关于现在是否生育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会导致你的生育意愿无法实现,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你的离婚请求后,经调解无效的,应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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