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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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二次事故的原车上人员不转化为第三者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286人看过

【案情】
  2012年8月11日上午,骆某驾驶一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西瓜与同伴熊某由陕西山阳方向行驶。当晚22时许,货车行至福银高速商漫段时,由于未与前方高某驾驶的一载货挂车保持安全距离,两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睡在骆某驾驶的货车副驾驶卧铺上的熊某被甩出车外,掉于桥下的水田里,熊某头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骆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分别是50万元和5万元。死者熊某家属将货车司机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判决】
对于某保险公司应否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熊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法院认为,熊某的受伤身亡与其在车上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伤亡是是车上损害的延续,故熊某的身份仍属车上人员,应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内对其进行理赔。
【律师点评】
熊某作为货车副驾驶室上的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时空条件的变化,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可能性。但这种转化条件不能单纯以伤亡结果发生在车外就认定其转化为了第三者,而是要看伤亡是否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如果伤亡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则仍属于乘客。如果伤亡结果是被甩出车外又因为本车碰撞、碾压,发生二次交通事故而造成伤亡,则可以由车上人员的身份转化为第三者。本案中,熊某系当车辆发生追尾时被甩出车外摔死,这表明他被甩出车外后并没有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碾压,他的死亡结果仅仅是车辆追尾事故造成损害的延续,故对熊某的身份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内对其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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