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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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穿行生产线夹断腿自吞苦果担责三成五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718人看过

谭某强2005年10月开始租赁玉林市玉州区镇忠村红砖二厂进行生产。2011年上半年起,翁某愉受谭某强聘请到其砖厂工作,担任生产班长,主要负责管理砖的生产质量。谭某强的砖厂共有多条的砖卡轨道及砖卡,同时亦聘请翁某愉担任机修班班长,负责机器修理工作。

2012年5月20日上午8点半左右,开工后不久,翁某愉听其他工友说其中一条生产线机器接触器坏了,其就直接从另一条砖卡轨道横行穿过,另一工友未发现翁某愉正在穿过砖卡轨道,就将砖卡轨道的离合开关合上,使砖卡在轨道运转起来,翁某愉没有及时收腿避开,导致小腿被两个砖卡夹住而受伤。

翁某愉受伤当日被送往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共住院299天,用去住院医疗费167909.6元,已全部由谭某强支付。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于 2013年4月9日出具给原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为:1、右股骨、胫腓骨粉碎骨折;2、右下肢血管神经损伤;3、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并神经、血管、肌腱损伤; 4、右小腿骨筋膜间室综合征;5、左肘关节损伤; 同日的出院记录的病历中的“出院医嘱”中载明:建议继续正规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5月20日,经玉林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翁某愉之伤构成7级伤残。鉴定费700元。2013年6月25日,翁某愉到玉林市骨科医院诊治。2013年11月26日翁某愉委托玉林市某司法鉴定对其的损伤进行后期医疗费的评定。鉴定意见为:评定被鉴定人翁某愉后续置换膝关节的费用需 50000元/次,即伍万元整/次。鉴定费1400元。过后,翁某愉把谭某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其聘请的劳务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操作培训,亦没有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设施与安全操作设备,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被告聘请的生产班班长,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机械修理,其本身亦无机械修理的知识与相关资质证书,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经常从事砖厂的生产工作,对横穿过砖卡轨道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比较清楚,但其却不顾安全常识,违规穿过砖卡轨道去检查机器,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原告翁某愉和被告谭某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由被告谭某强承担65%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翁某愉自行承担35%的民事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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