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双方共有房产一套赠与子女,但一直未过户,另一方能否请求协助过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万先生协助原告娄女士将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某地的房屋一套过户到其女万某某名下。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娄女士与被告万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协议离婚,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
该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双方自愿将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某地的共有住房一套归女儿万某某所有等内容。
该房屋登记在被告万先生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万某某名下。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共同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第三人所有,系双方离婚时对婚姻、子女、财产等一并作出的处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协议约定,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某地的房屋归第三人万某某所有,因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登记在被告万先生名下,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是离婚协议包含的附随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万某某名下,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