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胡X梅于1983年同夏X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至2001年10月19日因故再次发生口角打架而分居。被告人胡X梅和女儿住在临近的小卖部内,夏X住原宅院内。2001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胡X梅和其弟回家检查通往小卖部的电源时,发现夏X躺在床上,口不能语,身不能动,不省人事,被告人胡X梅见状,既不将夏X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生诊断,而是和其弟将夏X抬放在大门外的地上通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当晚二人又将夏X抬到街对面一间闲置的小屋内,不给予其照料。11月14日晚,被告人胡X梅之弟找到胡X梅将夏军抬回家中放在床上,同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胡X梅的父亲前去看望夏X时,发现夏X已经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胡X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通过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作为形式来实现。本案中,被告人胡X梅与被害人夏X系夫妻,具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当夏X有病不省人事后,被告人胡X梅有救助义务,但被告人胡X梅不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不省人事的夏X先后放置于一间闲置的小屋和无人的家中,达60 多小时,致使被害人夏X得不到救助,病情延误而死亡。被告人胡X梅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