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不仅是社会最基础的单位,而且还普遍承担着养老育幼的功能,因此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完整应该是婚姻法的立法导向。所以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院在当事人即使具备了离婚条件时,也可在必要时使用不准许离婚的权力,以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和儿童利益,维护社会善良。这虽然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但却是法律从伦理情感出发,给予被告一方或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适当救济。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甩包袱”式的离婚案件。
原告冯某(女)诉称,2010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陈某(男)相识谈婚, 同年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更严重的是被告无端怀疑,经常打骂冯某,双方已经无法继续生活,感情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通过仔细审阅原告提交的材料,敏锐发现原告诉状的事实理由不够充分,或许真正的原因并不是这样。于是法官积极走访原被告家中,详细了解案情。经查明,原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2011年生育的女儿陈某某,在2013年初患上脑积水的疾病,花去大量的治疗费用,给本是不富裕的家庭造成经济困难,并且后续的治疗费更是巨大,原告愈感吃力,后以经济困难为由,外出打工,分居至今,于是就发生了前面原告陈某起诉要求离婚这一幕。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小孩,现因小孩患病,家庭经济困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共同面对困难,定能战胜疾病,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依法不予准许。
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则自由,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法院的判决不仅要合法合理,更要注重良好的社会效果,引导人们积极向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能鼓励本是同林鸟的夫妻,在大难临头时各自飞,更不能鼓励对身患重病子女的抛弃。正如判决所说的: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共同面对困难,定能战胜疾病,建立美满幸福家庭的。如果本案患病的小孩陈某某能跟原告冯某说一句话,应该会是:妈妈,不要走。
来源:陆川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