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谢某等四人与被告谢某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因其所建房屋墙体倒塌造成原告房屋损坏被判决赔偿原告损失费56627.65元。
谢某等四原告的房屋与被告谢某坚的房屋相邻,两户房屋相隔不足50cm,被告的房屋原来也是两层。2013年7月2日,谢某坚在其房屋加建至第四楼时,与原告的房屋西南紧邻的墙体坍塌,砖头倾倒在原告二楼楼顶上,导致原告二楼房屋的楼顶面板及部分墙体出现不同程度非正常裂缝。鉴定机构的公估鉴定意见为:1、原告房屋的屋面及部分墙体出现的裂缝损伤与被告谢某坚房屋墙体坍塌有因果关系;2、因墙体坍塌造成房屋的部分损坏,仅需对其局部加固修复即可,其修复费用为56627.6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房屋受到损害,是由于被告加建其房屋时墙体倒塌所造成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案被告谢某坚在加建其第四层房屋的过程中,因墙体倒塌致原告的房屋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玉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