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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未签合同受伤致残起诉获赔5万余元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12人看过

广西宜州农民工何明未签劳动合同,在页岩砖厂工作中不慎受伤,因与砖厂老板韦勤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韦勤自愿赔偿何明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2013年4月21日,何明经人介绍到韦勤开办的新型多孔页岩砖厂务工,从事机修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4月23日,何明在维修该厂搅拌机时,同厂员工误开该搅拌机电源,导致何明被搅拌机绞伤右小腿及膝盖。受伤后,何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韦勤预付两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153332.78元,同时预借20050元给何明。

经鉴定,何明损伤为多等级伤残:右足五趾活动能力完全丧失属九级伤残;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致右下肢丧失功能属十级伤残。

事发后,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何明遂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韦勤赔偿各项损失328533元,后变更为20507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韦勤之所以不愿意赔偿,是因为其认为何明所受的伤不构成工伤,不应该按工伤标准计算损失,而应该按人身损害标准计算赔偿损失。

结合案件情况,法官认为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可以调解解决这起纠纷。法官结合情、理、法耐心疏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韦勤自愿赔偿原告何明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3万元,余款2.5万元于2014年7月30前付清。何明与韦勤握手言和,并向法官言谢,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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