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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不属正当防卫冲动男子伤害他人被判刑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3人看过

广西东兴同乡两名男子杨某与杨某某因琐事争吵打斗,在相互扭打过程中,杨某捅伤了杨某某的腹部,造成杨某某重伤。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杨远某被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贵某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过路费分配问题争吵打斗,在相互扭打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强光手电筒打中被告人杨某头部,被告人杨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伤了杨某某的腹部。经东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属于重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双方互殴过程中,产生伤害对方之歹念,属于互殴过程中的反击行为,且在反击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不顾群众的劝阻,仍持刀捅向被害人要害部位,不具有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大家在日常口角中,要学会冷静、克制地处理问题,友好协商才能让问题得到解决,大动肝火进而相互斗殴反而坏事,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

作者: 东兴市人民法院 陆淑芸 简钱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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