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蕉城区法院宣判一起因公交车驾驶员紧急避险致车内乘员受伤,而引发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宁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某灼(乘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4100.71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晚,原告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车,经蕉城区八一五中路邮电局路段时,驾驶员紧急避险刹车,导致原告右胸撞及椅背。原告经宁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另查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104100.71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驾驶员是突遇行人横穿公路,为避免撞及行人而紧急避险刹车,被告是紧急避险人而不是侵权人,由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尚未确定,被告只愿意承担适当的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提出该案系因紧急避险引发,在未确定险情引发者的情况下,其仅承担适当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案原、被告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基于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由于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应对运输过程中原告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后可另行对险情引发者行使追偿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蕉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