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包办表姐弟婚姻的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
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系表姐弟关系(原告的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双方在父母包办下,于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生育女孩郑小某。由于原、被告双方系表姐弟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故原告郑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并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生育的女孩郑小某由原告郑某抚养,被告刘某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孩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之间属于禁止结婚的表姐弟关系,双方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法对共同生活期间所生育的女孩郑小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审理,鉴于郑小某长期跟随原告郑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可判女孩郑小某由原告郑某抚养,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