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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山林纠纷用刀挟持他人被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70人看过

广西资源一男子谭某,因与同村罗某家存在山林纠纷,认为受到罗某欺负,便从家中拿了一把杀猪刀到受害人罗某家找其理论,谭某要求罗某当晚就去存在纠纷的山林现场处理纠纷,罗某不去,于是谭某便对其进行殴打,并将杀猪刀架在罗军的脖子上进行威胁。期间,谭某还拿了罗某家堂屋里的汽油浇在自己和罗某身上,并拿出打火机在手中,非法拘禁罗某长达3个多小时。近日,资源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谭某被依法判处非法拘禁罪拘役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暴力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被告人谭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谭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资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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