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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洗浴滑倒摔伤 赔偿责任酌定分担(转载)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39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本黄某只是和往常一样去浴室洗浴,然而经过更衣室推门进入时,却因地面湿划摔倒致骨折。伤害事故发生了,责任该如何承担?伤者黄某将该浴室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对原告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黄某至被告周某经营的浴室洗浴,经过更衣室推门进入,由于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造成骨折伤害。为治疗,黄某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余元。他认为该浴室地面没有铺设防滑设施,也没有“小心地滑”的提示牌,因地面湿滑导致自己摔倒骨折。故起诉至宝山区法院要求该浴室赔偿自己全部损失3万余元。而被告辩称,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及地面湿滑,退一步说,即使有水,复合地板也是不滑的,故自己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原告作为成年人,也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已难以还原事故当时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对各自有利的证据证明非因自己过错所引起事故,故伤害事故责任可酌定分担。一方面,被告周某作为浴室经营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被告周某提交的更衣室门口照片中没有发现“小心地滑”之类的警示标志。作为浴室更衣室,是供顾客洗浴后更衣休息之用,难免存在顾客进出带进水滴弄湿地板的情形,如不及时清理,会造成安全隐患。证人陈某称看到更衣室门口有些水,地面湿滑,故可认定被告对浴室的管理存在疏忽。另一方面,对于原告黄先生而言,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凌晨在浴室中步行更应多加注意,因此原告黄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原、被告过错的大小,法院认为被告周某应对原告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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