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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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元抵用券设28元最低消费 不构成霸王条款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消费权益 |341人看过

案件描述

王先生去浴场洗澡,将一张48元的消费券交给收银员,却被告知“此券设最低消费28元”,也就是说王先生最少需自掏28元现金。王先生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浴场告上法庭,要求浴场退还多收取的28元,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日前,闵行区法院认为该消费券条文不构成霸王条款,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2007年12月15日下午,王先生来到某浴场,消费了“普通沐浴”一项服务,浴资48元。洗完后,他掏出一张48元的消费抵用券,可收银员告知王先生,要使用该消费券,需支付最低消费款28元。王先生坚持不付款,并拨打110报警。最后,王先生的朋友花30元钱买了浴场销售的饮料,达到消费券规定的“最低消费28元”的要求,浴场这才同意王先生离开。王先生越想越气,遂将浴场告上法庭。

王先生认为,消费券设置最低现金消费是违法的,既然优惠券载明可抵扣浴资48元,就不应强制设置最低消费,否则就是在无形中将消费金额拉升到76元,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浴场则表示,该券在显著位置明确注明“浴资抵用券”,并标明“48元”和“此券设最低消费28元”的文字,不能无条件地把该优惠券当代金券使用。

法院认为,浴场依据经营需要,以发放抵用券的方式来确定消费方式及消费价格,并未违背法律规定。抵用券所设“最低消费”是使用该券的条件,两者应为紧密结合的整体,不能割裂、片面地理解。最低消费的价格也低于正常浴资,其实质是浴场给予消费者的一种优惠措施。王先生可自主选择是否用该券消费,但如果使用应当视为同意券上载明的合同内容。王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题一:消费券设最低消费是不是霸王条款?

法官:第一,看消费券说明标示是否明显。该消费券在显著位置标示“设最低消费28元”的字样,可视为商家对格式条款所作的说明和提醒,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这种“抵用”应理解为“有限制条件”,是给予顾客的一种优惠措施。

第二,看是否有强制性消费。该商家显然未强制要求顾客使用该券消费,消费者可以选择用该券,也可以以其他支付方式支付价款。该券仅是商家发放的一种优惠凭证,使用者可以在消费时取得抵扣约定价款的权利。商家在优惠券上设置适当的前提条件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霸王条款。

问题二:违约之诉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依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过程中产生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依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商家在买卖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消费者可选择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或依合同附随义务要求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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