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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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大纲(二)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知识产权 |922人看过


第三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1. 一、  专利权的概念:

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 二、  专利的特征: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

a. 科学发现;

b.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 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

e.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f.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四、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六、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七、发明的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节、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A、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B、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四、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邻接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

七、邻接权的范围:

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等

八、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12、17)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8、5、28)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10、24)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11、21)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09、10、23) 

第五节、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 一、  商业秘密的概念:

(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分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四、商业秘密的特征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五、商业秘密泄密途径: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一些掌握企业重大商业秘密的骨干员工,往往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原来的企业,进而转到其他同行业企业,或者自己开办同行业或业务近似的行业的企业,直接造成了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流失。个别企业员工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将自己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2、工(商)业间谍

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

4、供应商与客户

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6、广告及商贸展览

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圾等废旧载体中,最易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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