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概述:
2010年7月9日原古城政府(2012年10月19日被撤销,分设科技办和古城办)与被告丰李公司签订了“洛阳新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总面积3824㎡,总造价4059533.97元,资金来源为财政。合同显示承包方委托代理人为被告朱先生,项目经理为李先生。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外价款按中标价加变更签证依实结算。约定工程变更必须由发包方、监理、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2010年7月9日,原古城政府与被告丰李公司签订英才中心建设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丰李公司自愿捐赠915591.31元工程量,实际收取3143942.66元工程款完成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同时对其他事项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丰李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李先生为项目经理,被告朱先生具体负责。庭审中原告刘先生称给付被告朱先生17万元后被告朱先生将该工程交给其于2010年7月16日开始施工,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朱先生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与2011年6月21日竣工。原告刘先生在施工中,除合同约定的项目外,还实施了变更及预算外签证部分工程。在相关变更签证单(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洽谈记录),原古城政府经办人员特别注明工程量属实,价格建议由财政部门审核。该工程竣工后由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瑞勤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2012年8月2日该公司出具“社区服务中心结算审核报告”报审金额:合同金额3143942.66元,变更及预算外签证金额1818268.3元;审定金额:合同金额3143942.66元;变更及预算外签证金额287928.14元,其中规费12113.91元;合计3431870.8元;审减金额1530340.16元。原告刘先生在该表施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审定意见但对沙(砂)石和购土回填价格费用和发包方购(沟)通,没有签署姓名及日期。在施工中,原古城政府从2010年9月28日起到2011年8月16日分6次向被告丰李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287928.14元;2012年1月17日向被告丰李公司支付安全文明基本费60285.38元;2012年1月19日向被告丰李公司支付社保费147975.02元;2013年9月4日向被告丰李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43942.66元;共计3640131.2元。被告丰李公司将工程款项经被告朱先生于2010年9月30日到2012年8月22日分7次转给原告刘先生工程款3387928.1元;2012年1月21日支付原告刘先生社保费20万元;2012年3月30日支付原告刘先生临时房折价24250元;共计3612178.1元。
二、律师点评:
被告丰李公司委托代理人即被告朱先生将被告丰李公司承包的社区中心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原告刘先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原告刘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该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该工程于2011年6月21日竣工。
瑞勤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时,原告刘先生在“社区中心结算审核定案表”施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审定意见但对沙(砂)石和购土回填价格费用和发包方购(沟)通,没有签署姓名及日期,但其对审定的合同金额3143942.66元并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