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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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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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与普X公司、鸿X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概述:

2014725日原告周先生与被告普瑞斯公司、鸿辉公司、洋坤食品公司、王先生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普瑞斯玻璃公司从原告周先生处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肆个月,自2014725日至20141124日止,借款利率为15‰,逾期期间利息依照双方约定利息的2倍计算,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采取相关追偿措施的,被告应支付原告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每一阶段律师费为165000元,其他费用以相关机构提供的票据为准。被告鸿辉公司、洋坤食品公司、王先生等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担保范围为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缴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出借方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咨询费、中介费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周先生委托刘先生(案外人)代为转账。被告普瑞斯公司出具借据一份,显示今借到(出借人)周先生人民币肆佰万元(¥4000000.00),借款期限肆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普瑞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鸿辉公司、洋坤公司、王先生等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二、律师点评:

原告周先生与被告普瑞公司、鸿辉公司、洋坤公司、王先生等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外,其他约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普瑞公司不予归还借款及利息,其行为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鸿辉公司、洋坤公司、王先生等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依协议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对被告普瑞斯玻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