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14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简述概述:
2014年4月16日,张先生给霍先生出具一份借款条,载明:“今借到霍先生现金叁拾万元整,用期1整”。同日,霍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先生支付27.9万元。借款后,张先生至今未偿还借款。霍先生经讨要无果,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张先生向霍先生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律师点评:
被告张先生向原告霍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条,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因原告霍先生在支付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双方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霍先生可以催告被告张先生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该借款关系发生在被告张先生与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