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8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2年7月份,原告贾先生与被告通江口公司签订合同猪养殖服务授权协议,原告贾先生是被告通江口公司的饲料经销商,被告授权原告开展合同猪养殖的终端开发、合同料运输及销售、养殖技术服务、合同猪回收运输服务、补差价款的垫付工作。贾先生以被告通江口公司尚欠其应得合同猪补差价款诉至法院。被告曙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先生于2015年12月22日为合同猪饲料经销商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欠合同猪补差款余额在2016年1月20日至25日兑付5%”,该承诺内容已兑现。另宋先生多次承诺集团公司保证偿还合同补差价款。
本案共涉及两个合同,分别为《通江口公司合同猪养殖服务授权协议》和《无公害生猪保价饲养合同》。前一个合同的相对方为通江口公司与贾先生,后一个合同的相对方为通江口公司、贾先生和养殖户。两个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应查明,并依照合同约定查明各方履行合同情况,以确定当事人在本案中承担义务的责任。贾先生起诉通江口公司要求支付其已垫付的补差价款,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向养殖户实际垫付,属事实不清。关于合同履行问题,原审认为通江口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但卷中并无根本违约的证据,属证据不足。另外,通江口公司为上诉人曙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曙光公司为通江口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判以曙光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偿还部分补差价款并已实际履行,而判决曙光公司与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审时应予以查明。
2、本案是集团诉讼案件,法官同时审理25个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集体诉讼案件,二审法院在上诉人代理人的提交的逻辑清晰的代理词和新证据面前,顶住压力秉公执法,支持了上诉人的诉求,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