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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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女士、时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情况:

2014825日,被告仝先生向原告时女士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时女士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利率为千分之二十,按月支付利息,于每月20日之前。借款期限从2014824日到20141124日。出借人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时女士4340622450090982,此款项已全额打入指定账户”。2014824日,原告时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被告仝女士的账户上29.4万元。2014919日,被告仝先生向原告时女士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时女士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率为千分之二十,按月支付利息,于每月20日之前。2014919日,原告时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被告仝姗姗的账户上9.8万元。之后,被告仝先生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2014111日之后的利息没有支付。

二、律师点评:

1、时女士将款项打入指定账户,并提交仝先生签字的《借条》,时女士和仝先生之间借款关系成立,上述《借条》载明了借款主体、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转账方式等内容,应认定为时女士与仝先生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时女士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仝先生作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仝先生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审法院按照实际出借金额判令仝先生偿还所欠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时女士将39.2万元实际汇入了仝女士账户,但系受仝先生指定转款。另外,仝女士在收款时已经成年,虽然仝女士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但仝女士出借银行账户为由对仝先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足。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