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15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简述:
2015年4月25日,康盛环保、平邑杰隆双方在上海签订了《100T/D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技术开发、设备供货、安装及技术服务总包合同》,合同编号:KS-2015-0312。合同约定由康盛环保为平邑杰隆提供100T/D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技术开发、设备供货、安装及技术服务总包,合同价款为1490000元。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实际生效日期为2016年6月28日(康盛环保收到平邑杰隆的预付款日),康盛环保于2016年8月25日将所有设备运抵合同指定的交付地点--平邑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内,并立即组织安装调试。2016年11月28日原平邑杰隆双方对100T/D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安装验收,2016年12月9日平邑杰隆向康盛环保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至此,康盛环保已严格依照合同条款,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技术开发、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全部义务。现平邑杰隆已经使用康盛环保提供100T/D污水处理系统工程两年有余,早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平邑杰隆仍未将剩余49.5万元合同尾款及时支付给康盛环保。
二、律师点评:
准备充足的施工资料、验收报告文件,通过诉讼施压,最终迫使被告屈服,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