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情概述:
2013年7月7日,韩先生给霍先生出具一份借款条,载明:“今借到霍先生现金贰拾伍万元整,用期五个月整”。同日,霍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韩先生支付23.5万元。借款后,韩先生至今未偿还借款。韩先生与黄女士系夫妻关系,韩先生向霍先生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律师点评:
被告韩先生向原告霍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条,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霍先生在支付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该借款关系发生在被告韩先生与黄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