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概述:
2013年起,原告洛阳小强公司与洛阳报砼公司约定由原告向报砼公司供应水泥,报砼公司按约定付款,此后,双方持续有供销业务往来。2014年9月26日,报砼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书上显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洛阳报砼公司尚欠原告洛阳小强商贸有限公司1378966.07元未能偿还。洛阳报砼公司自愿将其对债务人洛阳市丰李公司龙康小区项目部的1378966.07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用于偿付原告的欠款。洛阳报砼公司保证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自愿承担将该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洛阳市丰李公司龙康小区项目部的义务。该协议书上加盖有原告及洛阳报砼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同日,洛阳报砼公司向洛阳市丰李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上显示:洛阳报砼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与原告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洛阳报砼公司对洛阳市丰李公司所拥有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债权共计1378966.07元,依法转让给原告洛阳小强公司。同时要求洛阳市丰李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将1378966.07元支付给洛阳小强商贸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洛阳报砼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洛阳市丰李公司
二、律师点评: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2014年9月26日,洛阳报砼公司与原告洛阳小强商贸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有的被告洛阳市丰李公司的1378966.07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