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概述:
2013年5月8日,原告(接饭店方,乙方)与被告苏先生(转让方,甲方,由被告王先生代签)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被告苏先生经营的苏氏私房炒鸡店转让给原告,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为:本店转让费总计拾贰万捌仟元整,乙方已付定金叁仟元整,转让费付清时乙方和房东的租赁合同生效,转让费未付清时,乙方和房东的租赁合同无效。此协议一式两份,转让费付清后。甲方把转让协议交给乙方,方能生效。(转让方2013年5月8日以前所有债权、债务有转让方承担)。同日,被告王先生代苏先生向原告出具了收取转让费128000元的收条。
2013年6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朱女士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第三人朱女士将上述饭店所在的门面房出租给原告,该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及付款时间,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二、点评:
原告与被告苏先生订立转让协议时,第三人恒星公司已经向涉案门面房主张权利,并且作出了影响正常经营的行为;而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因第三人恒星公司主张权利的行为导致原告根本无法开始正常的房屋使用及经营行为。被告苏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如实告知涉案房屋存在他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且在双方协议签订后,相关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还直接导致了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现原告以被告苏先生签订合同时隐瞒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于法有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