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简述 :
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 经招聘进入众汇通公司担任业务员、副总经理,该 分公司在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国际大厦,通过签订众汇通金融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 议等理财产品,根据不同的投资周期,从12%至18%不等较高的年 化利息吸引不特定客户投资,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许某某负 责公司的宣传资料、按照公司实际经营人汤某某(已判刑)的布 置下达业务指标以及投资项目的管理等工作。经审计,该分公司 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75万元。
二、律师点评: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