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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不为恶行脱罪责 只为好人辨自由

发布者:县义平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41人看过举报

县义平律师  原创发布



对刑事司法的无知和无畏形成了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偏见,而事实上刑事辩护律师承受着最大的执业风险,却收费最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繁荣,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法律服务逐渐发展为一种市场化的需求,这就赋予了律师一定的商业化特征,律师接受委托并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的高低。综合律师从事的不同专业和领域,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是执业风险最大的,但收入几乎是最低的,在这种执业风险和实际收入完全成反比的情况下,还要承受来自外界的误解和偏见,那刑事辩护律师到底是为了什么呢?是为了心中那份最初的信仰,是为了让每一个人能够感受到绝对的安全感,不会无缘无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甚至在没有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下被认定有罪,丧失自由!

刑事辩护律师并非普通人所认为的替“坏人”推脱罪责,而是保证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适当性。

刑事辩护律师看似在为从事了犯罪行为的“坏人”说好话,推责任,而事实上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非常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的职责是对公检法自侦查行为开始,至审查起诉及最后的审判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实体规定,是否因公检法之违法行为而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正侦查和审判。在认定罪名和确定量刑时是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客观情节,是否逐一考虑了从轻、减轻的情节。在这个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来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公检法往往带有或多或少的倾向性,这个时候作为普通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处于极度的弱势和被动地位,而律师辩护是平衡这种强弱地位的有效制度。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得妨碍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得教唆或参与伪造证据、串供等,否则律师将会受到刑事追究,可以说我国的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因没有豁免权而时刻行走在悬崖边上,即使没有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也极有可能因受到诬陷而锒铛入狱。

由此看见,律师的刑事辩护之目的并不是为从事刑事犯罪行为的人推脱罪责或使其免于受到刑事处罚,而是通过辩护要让每个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受到合法且公正的对待,不能让非法证据成为认定犯罪成立的依据,不能让没有犯罪的人被认定有罪,不能让本是犯罪较轻的人受到与其罪行不适当的刑事处罚,这才是刑事辩护的伟大意义。

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定有罪之前都是法律上的好人,刑事辩护律师就是为每一个好人在依法辨取自由!

我国法律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诸多违法违规行为都实实在在的威胁着每一个人,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到非法指控甚至最终被冤判错判,即使是真正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也可能因为罪名认定的不对或是重复认定,以及量刑只考虑加重情节而不考虑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而被重判。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行相适应上都需要律师站在弱势一方提出法律意见,都需要律师为每一个被认定有罪之前的好人说符合法律规定的好话。

结语:作为一名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很欣赏公诉人在庭审中宣读起诉书时的那种慷慨激昂,也很钦佩法官坐在审判席上的那种庄严肃穆,他们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那种正义感很有感染力,可我始终想不通的是他们指控被告人时很多情况下明知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甚至各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但仍然振振有词,自信满满而内心无丝毫愧疚感。他们能做到的这份平静和无负罪感我做不到,而我要做的就是告知他们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良知和对法律神圣的信仰,不得对法律有丝毫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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