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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良、董某栋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县义平|时间:2022年04月27日|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董某良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请求:1.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董某栋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JJ大厦是申请人以个人财产全部出资购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出资。2.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对JJ大厦有出资,二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没有查明,却径行得出“JJ大厦应为共同经营所得购置”的结论,属事实不清。3.在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申请人所签给付被申请人一半房产的协议只能是无偿赠与,如果赠与行为不能确认,被申请人即没有获得该房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董某栋提交意见称,董某良在再审申请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另案中,法院已经查明本案中涉及的协同研究所、协同医院、网络公司的权属,双方共同合作及购买案涉房产等相关事实。本案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准确,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完全正确,判决合法有据,无任何不当之处。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对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和董某良再审申请的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二审认定案涉房产是董某良和董某栋的共有财产,是否正确。2.二审认定董某良和董某栋是投资关系,是否正确。

关于二审认定案涉房产是董某良和董某栋的共有财产,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双方2017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产权及股权重大问题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位于友谊西路166号JJ大厦1-4层所购生产用房,其产权董某良、董某栋各占50%。在该协议签订之前,双方还签订过二份协议。三份协议关于股权及房产的划分比例没有变化。双方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即开始合作经营。二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综合认定案涉房产为董某良和董某栋的共有财产,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二审认定董某良和董某栋是投资关系,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关于产权及股权重大问题协议书》载明“董某良与董某栋于1993年创立的陕西协同生殖医学研究所、西安协同医院经十余载的运营,不断壮大和发展。”相关法院就董某良诉董某栋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生效裁判认定《关于产权及股权重大问题协议书》并非赠与合同。二审法院根据另案生效裁判和上述事实,认定双方为合伙投资关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董某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某良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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