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在郑州东区王鼎国际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以购房的名义从原告处借款6万,借款期限4个月,以被告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原告以房屋抵押贷款的形式让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收据,实际上所谓的购房根本不存在,原告亦没有向被告交付任何现金。
2、律师点评:
此案中,本律师代理被告人,在原告证据相对比较充足的情况下,被告诚恳的描述事实,确实未收到原告的任何钱款。结合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实令人费解,原、被告并不相识,原告法律意识很强,被告签订合同以及收据时均拍照留证,但是无论形式多完美,事实终究是假不了的,原告聪明反被聪明误,开庭提交被告签字的照片,本律师就向法官提出质证意见,该照片不能证明钱款已交付,相反,具有如此强的法律意识,在交付现金如此关键的环节,原告怎么可能会不拍照留证?对此质疑,原告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终究还是无法自圆其说。
3、建议
客观事实虽无法还原,但是假的最终还是经不起各种合理的质疑与推敲,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出台文件,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发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各方面因素以查清借款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