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丹丹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10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张某于XX年X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模特+主播,合同期限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双方约定张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与申请人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投资、全职或者兼职,不得从事与A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
入职后,张某开始在A注册的淘宝店“XXX”直播。XX年X月初,张某音信全无,X月X日张某通过微信通知A公司离职,之后没有做任何的工作交接。X月X日,张某进入A公司竞争对手注册的淘宝店“XXX”直播,带走了A公司大量的客户。
裁判结果:A公司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后张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判决张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需要支付A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XX元。A公司不符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过程:律师接受本案A公司委托后查找了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要认定张某属于竞业限制人员有难度,即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有难度,仲裁阶段经过本律师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界定、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辩论,仲裁支持了A公司诉讼,一审法院本律师仍按照仲裁的辩论思路进行应诉,但是法官与仲裁员的裁判思路及考虑的因素不一致,故一审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双方各打了五十大板,从判决看双方都赢了也都输了。一审判决后A公司认为其诉讼的本质诉求没有支持故提起二审,二审在意料之中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是比较复杂,需要提交的证据比较多,而劳动争议案件中难度比较大的是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类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二、该原告是否符合竞业限制人员范畴;三、该员工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工作内容是否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四、新入职公司与原公司是否为竞争公司。如果该员工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形的,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缺少的是无法证明该原告是竞业限制人员范畴。因主播为时代发展的新型行业,主播一般与公司建立的是经纪合同关系,鲜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本案系为数不多的主播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在庭后跟律师沟通如果判决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话对主播行业影响很大。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除了案件本身的影响因素外还有案外因素的影响,诉讼有风险,起诉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