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淑清律师
象山律师马淑清
13566048786
咨询时间:00:00-23:00 服务地区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马淑清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45次举报

   案情简介

  高某于1995年11月入职公司。2006年11月12日,高某以已为公司服务满十年为由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未获公司同意。随后,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11月13日,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0日。2008年11月10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同时,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330元。高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30元。后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59228元;2、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164016元。

  裁判情况

  仲裁结果:一、公司按高某1995年入职至2008年离职期间的工作年限向高某支付违法终止合同的双倍赔偿金50821.12元;二、驳回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结果:一、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高某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30290元;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高某一次性支付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25329.84元;四、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一、维持原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原审第三项。

  要点提示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劳动合同能否期满终止?

  法律分析

  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一种观点认为,2006年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十年,当时双方续签了期限至2008年11月1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应依法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2008年11月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前的2006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劳动法》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中双方于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法有效。2008年11月10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情形。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为:第一,2006年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同意,可理解为如果劳动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用人单位不会再续订劳动合同,故本案不符合当时法律所规定的"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第二,2006年以后,双方又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视为双方对于法定可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变更,这是双方的合意,应当予以确认。第三,本案认定双方签订的固定合同有效,并不侵害劳动者的稳定劳动关系的权益。故本案不宜否定双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应认定双方2008年11月10日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情形。

马淑清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566048786
  •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3.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5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1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73分 (优于96.5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篇 (优于93.12%的律师)

版权所有:马淑清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6924 昨日访问量:3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