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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权对造成车辆损坏的第三人行使车损险的代位求偿权

作者:马淑清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2次举报


基本案情:

A车主将故障车送到B汽车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员工CA车主同意,驾车在公路上测试车辆维修情况时发生了单向交通事故。交警认定C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A车主因与B相熟,没有向B索赔,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D要求对车损的赔付,保险公司D对车损险进行理赔后,是否有权对B修理厂进行代位求偿。

判决依据:

因第三者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

因此保险公司D对车损险进行理赔后,有权对B修理厂进行代位求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的第三者,是指第三人,而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非车上人员。

相关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修车厂:与被保险人存在车辆维修合同关系,在车辆维修期间有保管车辆完好的义务。车辆在路测过程中因修理工操作不当而发生单向交通事故,属于违反合同中车辆保管义务,因此修车厂属于《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同时也属于民法典中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使用人,故其自身具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代为赔偿被保险人车主车损保险金后,有权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运用民法典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公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允许违约方或侵权方通过受损方的保险规避责任,因违约或侵权行为反而能获得好处,则不符合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结论:

保险公司拥有对因违约、侵权造成单向事故车险损失赔偿后的代位求偿权。

 

                              马淑清

                             202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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