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卖淫相关的罪名有很多,主要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罪名。我国对性犯罪的控制是较为严格的,刑期也是较高,从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到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这些罪名中,刑期差别很大,如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两罪有时相差近四年半,因此灵活掌握上述罪名的区别,才能更有效实施辩护工作。
一、组织卖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罪的关键点在于管理和控制他人。如A在象山县某小区租了一个街面房装修好经营足浴店,然后自己招募或者指使他人招募卖淫女过来,A对卖淫女进行培训,制订好卖淫价格和套餐,约定好A取得卖淫收益的70%,卖淫女取得卖淫收益的30%。A对于卖淫女从承接客户到服务标准及收取费用均存在管理和控制行为,且开业后足浴店招募了三名以上卖淫人员,营业收入颇丰,因此A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二、强迫卖淫罪
该罪名也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刑期起点和组织卖淫罪一样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就是只要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没有人数和金额的要求。
三、容留卖淫罪
容留卖淫罪往往发生在足浴店或按摩店老板中,其与组织卖淫罪中容留行为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是提供场所,对卖淫女的控制性不强,没有组织的故意,只抽取少量的场地费、提供便利条件,参与人员较为松散,没有明确的分工,行为性质比较单一。组织卖淫有时不但提供卖淫场所,而且管理和控制卖淫的过程。例如A开了某足浴店,B是足浴店的小姐,B主动提出来要在店里提供卖淫服务,每单给A提成,至于B来去自由,如果A容留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卖淫人员,则构成了容留卖淫罪。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帮助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行为人系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不实施安排、调度等组织行为的帮助犯,即起辅助作用的从犯。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状作了明确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组织卖淫罪的构罪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因此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关于人数也是有三人以上要求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有时候会很难判断,两个都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一个是单独的罪名,一个是主罪中的从犯。笔者在实践中认为,行为人明显从事了辅助类的工作,如送卖淫小卡片、前台、出纳、司机等人,应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从事了组织卖淫罪中除老板之外的组织、调度、分配客户等重要的工作,则应定性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五、引诱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
引诱卖淫罪没有人数要求,只要有引诱他人卖淫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的,则构成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罪。而介绍卖淫罪有人数要求,为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则构成介绍卖淫罪。
五、强奸罪
如果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对卖淫人员进行了强奸后,再强迫卖淫的,如果是数个行为,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马淑清律师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