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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赵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年12月08日 | 发布者:万祖军 | 点击:8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1、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姜某利用在网上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在其车牌号为鲁H×××××奇瑞小型轿车内,向周边手机用户非法发送关于短信广告群发等内容的短信。经电子证物检查,被告人姜某利用伪...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姜某利用在网上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在其车牌号为鲁H×××××奇瑞小型轿车内,向周边手机用户非法发送关于短信广告群发等内容的短信。经电子证物检查,被告人姜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共计26613条。

    2、2017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为提高其保险公司业务量,伙同被告人徐某利用被告人姜某提供的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关于平安保险等内容的短信。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赵某、徐某在开车发送短信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经电子证物检查,被告人赵某伙同徐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共计34903条。

律师点评

    本案系非常见型犯罪,涉案当事人因对法律常识的匮乏,在不经意中触犯了法律,给其家庭和个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律师工作

    本案中,我接受被告人徐某家人的委托对其进行刑事帮助,在侦查阶段,我通过会见了解到徐某怀孕,联系其家人帮助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我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对该案的罪名定性不准,本案不应以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来定罪处罚,因为如以该罪名定罪处罚,因该罪名牵涉到危害公共利益,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应构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如采纳该罪名,被告人最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给公诉机关递交了有关案件定性的意见,但公诉机关并未采纳律师观点。在审判阶段,及时的向承办法官递交了有关罪名定性的意见,在庭审中积极为被告人进行有罪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了缓刑。当事人对辩护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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