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姜某利用在网上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在其车牌号为鲁H×××××奇瑞小型轿车内,向周边手机用户非法发送关于短信广告群发等内容的短信。经电子证物检查,被告人姜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共计26613条。
2、2017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为提高其保险公司业务量,伙同被告人徐某利用被告人姜某提供的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关于平安保险等内容的短信。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赵某、徐某在开车发送短信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经电子证物检查,被告人赵某伙同徐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共计34903条。
律师点评
本案系非常见型犯罪,涉案当事人因对法律常识的匮乏,在不经意中触犯了法律,给其家庭和个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律师工作
本案中,我接受被告人徐某家人的委托对其进行刑事帮助,在侦查阶段,我通过会见了解到徐某怀孕,联系其家人帮助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我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对该案的罪名定性不准,本案不应以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来定罪处罚,因为如以该罪名定罪处罚,因该罪名牵涉到危害公共利益,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应构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如采纳该罪名,被告人最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给公诉机关递交了有关案件定性的意见,但公诉机关并未采纳律师观点。在审判阶段,及时的向承办法官递交了有关罪名定性的意见,在庭审中积极为被告人进行有罪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了缓刑。当事人对辩护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