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2016年12月2日16时许,在济宁市图书馆一楼电子阅览室内,被告人田某将被害人马某放在该阅览室内正在充电的一部白色联想手机盗走。
2、2016年12月12日16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汽车北站附近的“瑞龙”网吧内,被告人田某将被害人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鉴定价值为4401元)盗走。
3、2016年12月18日16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汽车南站对过的“友谊”网吧内,被告人田某将被害人金某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鉴定价值为3789元)盗走。
4、2016年12月20日8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济宁市图书馆内,被告人田某窃取被害人宋某的书包一个,包内有现金90多元、面值五十元贵和商城购物卡一张、驾驶证、充电器、耳机等物品一宗。
2、犯罪嫌疑人系刚成年的学生,积极会见,并与其家人进行沟通,建议从量刑上进行辩护。
3、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
最终取得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的较轻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