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机制有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此外还有较新颖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纠纷,而又不能协商解决,就需要工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依法裁决是非曲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借助的工具是一样的。网络营销是以互联网为营销环境,传递营销信息;而电子商务是在因特网等网络上进行的,通过网络完成核心业务,改善售后服务,缩短周期,从有限的资源获得更大的收益。二者均需借助于互联网,产生的网络基础都是互联网络的崛起。
2、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都具有无形化的特点。
(1)书写电子化,传递数据化。营销双方无论身在何处,都可在世界各地进行交流、订货、交易,实现快速准确、双向式数据的信息交流。
(2)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网络可使经营者在"网络店铺"中摆放任意多的商品,而且可以方便地在全世界范围内采购、销售形形色色的商品。
(3)支付手段高度电子化。现已使用的形式主要有信用卡、电子现金、智能卡等等。
3、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都能实现低成本。
(1)距离越远,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信件、电话、传真而言就越低。此外,时间的缩短与减少重复的数据录入也降低了信息成本。
(2)没有库存压力。互联网使买卖双方及时沟通供需信息,使无库存生产和无库存销售成为可能,从而使库存成本接近零或降为零。
(3)很低的作业成本。网络具有极好的促销能力,其“货架上”的商品同时又有广告宣传的作用,经营者不需要再负担促销广告费用,而且,可以利用服务器,将多媒体化的商品信息动态存储起来,既可以主动散发,又可以随时接受需求者查询。
4、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都能改观企业内部的运作方式。
由于Internet大大缩小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企业内部部门和员工之间的沟通模式将有很大变化。在内部工作和业务流程的控制方面,企业将会主动地大量采用网络营销或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交流。无论该项业务涉及的员工或经理是否在同一物理位置或网络上,业务的处理都将会同样顺利进行。
5、二者的交易效率都很高。由于互联网将贸易中的商业报文标准化,使商业报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将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无须人员干预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按照商业活动的运行方式,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非完全电子商务;
按照商务活动的内容,电子商务主要包括间接电子商务(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和付款,仍然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如邮政服务和商业快递车送货),和直接电子商务(无形货物和服务,如某些计算机软件、娱乐产品的联机订购、付款和交付,或者是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
按照开展电子交易的范围,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区域化电子商务、远程国内电子商务、全球电子商务;
按照使用网络的类型,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基于专门增值网络(EDI)的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基于Intranet的电子商务;
按照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2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企业、消费者、代理商三者相互转化的电子商务(ABC),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全新商业模式(C2B2S),以供需方为目标的新型电子商务(P2D)。
14年 (优于91.67%的律师)
39次 (优于96.52%的律师)
53次 (优于98.22%的律师)
347543分 (优于99.94%的律师)
一天内
22056篇 (优于98.63%的律师)